11 律师工作总结(银行)

 

关于TT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对贵行提起的DH20050084号建筑物和设备租赁合同争议一案,2005年5月9日,中咨律师事务所JJ律师、HHH律师接受贵行的委托,作为本案的仲裁代理人。现就律师在本案中所作的工作向贵行总结汇报如下:

2005年5月,在接受贵行委托后,就贵行向我们提供的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我们进行认真的阅读、研究、讨论及分析,为了对案情有更深一步的了解,就本案中的相关问题我们多次以函件或电话的方式向贵行进行询问,并为书写答辩状、提出仲裁反请求作充分的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工商银行总行、省行、邯郸分行及贵行给予了高度重视,为我们补充证据材料,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并多次来所就答辩状中的相关问题与我们进行商讨。2005年5月16日及2005年5月27日,我们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意见》及《仲裁反请求书》。

随着对案情的深入了解,我们发现在整个案情的发展过程中,有些问题对贵行并不是十分有利,例如:申请人购买本案财产的选择权问题;贵行将申请人支付的租金用于偿还第一被申请人的全部贷款利息及贵行将债权转让给天成公司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并向仲裁庭作出合理的解释,力争让仲裁员接受我们的观点,使其做出有利于我行的裁决。为此,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仔细研究我行的证据材料,多次询问贵行有关人员,寻求法律依据,并与贵行及省行邯郸分行有关领导开会讨论上述问题,以求解决上述问题。

庭审前,鉴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利益逐渐趋于一致,这对我行极为不利,但即使在此不利的情况下,我们更加认真的准备庭审抗辩、证据说明等相关材料,并对庭审的情况及申请人预主张的观点及仲裁庭预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预测,这些问题在庭审的过程中均得到了验证,由于我们做了相应的准备,并与贵行领导进行了商讨,从而避免了在庭审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庭审后,我们分三次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代理意见,分别是:

2006年12月19日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代理意见》,在该代理意见中我们就本案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我们的主张,同时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代理词》、《补充意见》提出了我们的反驳意见,并恳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对我行的全部仲裁请求。

2006年1月6日,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仲裁请求的《补充代理意见》及其与第一被申请人达成的《协议书》,我们向仲裁庭再次提交《补充仲裁代理意见》。

2006年3月14日,我们第三次向仲裁庭提交了《再次补充仲裁代理意见》并就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请求的确认》及要求我行赔偿其实际损失的《专题说明》再次明确我行的观点及主张。

由于本案的案情复杂,仲裁庭延长了做出裁决的时间,在此期间,就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问题,我们依据贵行提供的相关材料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说明》并与我行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了沟通,向其说明了相关情况,同时再次重申了我们的观点及主张,以期仲裁庭采纳我们的意见,作出有利于我行的仲裁裁决。

2006年5月30日,我们收到了仲裁庭于5月29日作出的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我行承担23406982.09元的仲裁请求,我们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能够取得本次仲裁的胜诉,除我们的努力及积极准备外,是和工商银行总行、省行、邯郸分行及贵行的高度重视、支持及积极配合密不可分的。在此,我们向工商银行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祝贺,并预祝贵行的事业进一步发展。

以上就是我们在代理本次仲裁案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相关情况的汇报。

另外,根据我们与贵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请贵行将本诉的律师代理费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

 

此致

 

                             

 

 

**律师事务所

                                          JJ   律师

                                                       

                                          HHH 律师

                                                       

                                         20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