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委托手续参照前文有关辩护律师办理手续的相关内容。

 

2.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3)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6)附证人的姓名、住址,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

 

3.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4.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

1)自诉人身份证件;

2)刑事起诉状;

3)证据材料及目录;

4)授权委托书;

5)律师事务所信函;

6)律师执业证。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民事部分单独起诉的,应单独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7.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

 

8.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10.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被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11.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

 

12.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提出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

 

13.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

 

14.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15.在判决宣告前,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16.代理律师办理二审自诉案件,可参照本节有关规定进行。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委托手续参照前文有关辩护律师办理手续的相关内容。

 

2.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2)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4)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事宜参照第二讲第三条第5款相关内容办理。

 

4.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中的活动,参照前文辩护人有关辩护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