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内容。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时间参照前文所述辩护律师的要求办理。

 

2.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程序

 

1.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签订委托协议,使用格式文书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2.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使用格式文书十一,一式叁份: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

 

3.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法庭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5.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参照前文辩护律师相关内容办理。

 

6.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7.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8.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委托人或代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1)陈述案件事实;

2)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3)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4)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5)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6)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引诱性发问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7)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必要时,请求法院延期审理。

 

9.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10.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1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12.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前文关于一审的相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