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证据分析2

 

安全指示手册

 

一、证据号:1.3

 

二、文字:以中文制成

 

三、证据形成时间:19954月第一版

 

四、证据简单的描述:

    这是由惠普公司印制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安全指示手册,共17页,在本手册中惠普对危险程度指示进行了描述并对计算机使用过程中,计算机、主电池、电源线等方面应注意的安全防护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从而避免对用户产生潜在的人身损害。它属于装箱清单的一个部分,随主机一起销售给用户,因此原告具备本手册,与本案有关的项目为:对“危险、警告、小心、注意”的说明,在“重要的安全防护”章节中有“计算机”、“光盘驱动器”、“适当的处理”、“工作环境”等部分。

 

五、重要部分的摘要:

1、版权:©本手册(1995年版)版权归惠普公司所有。(摘自I)

2、安全指示按危险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类:(摘自1)

 “危险”表示如果不按照“安全指示”操作,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残废。

“警告”表示如果不按照“安全指示”操作,可能导致伤残。

“小心”表示如果不按照“安全指示”操作,可能导致财产损失。

“注意”包括安全使用电脑的相关信息。

3、对“工作环境”有关的描述:“惠普笔记本电脑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可以随处移动和使用”,“合理地使用惠普笔记本电脑不会对健康造成任何危害。”(摘自7)

 

六、原告可能使用本证据的方法及证明事实:

1、原告拥有本证据;

2、原告引用“小心”或“注意”定义推定对不按照“安全指示”操作,存在导致数据存盘错误的可能性,而惠普在手册中未提及FDC问题,可能导致数据存盘错误,进而证明惠普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3、原告以在对电脑“工作环境”要求中,并未指出什么是“合理使用”的范围,来抗辨我方主张的“合理使用”的概念。

 

七、我方对本证据的使用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本证据表明了惠普公司对于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为了避免潜在的人身、财产的损害及相关防范措施等内容,主要是对于计算机、电池、电源线等方面的描述,说明惠普对消费者是负责的。

 

八、对本证据的综合评价:

1、原、被告双方都拥有本证据,被双方利用的可能性都存在;

2、因本证据版权属于惠普,解释权也在于惠普,惠普应充分利用对本证据的解释权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解释;

3、在安全指示手册中未涉及DDT使用限制。

 

九、建议:

    在庭审中随机提交本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