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产保全

        在律师的头脑中应该有诉讼保全这个概念。现在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许多当事人尽管拿到了判决书,官司也赢了,但自己诉讼的结果却一直得不到实现。于是财产保全就成为确保执行顺利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律师在对被告方考察底细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刻刻想着对方有那些财产,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在起诉之前就应该仔细了解被告的财产状况,了解在银行的账号及存款,了解有哪些不动产,有哪些动产,有哪些知识产权,甚至还要了解被告有哪些到期应得的收益,对第三人有哪些到期债权。如果只是些不动产,一般倒也不必着急去申请诉讼保全,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强制执行也不迟,但要注意当事人转移财产。如果有动产,如汽车之类,可以考虑在立案以后申请诉讼保全。如果发现银行存款,或者可以立即转移的动产,或者被告人就要马上转移处分财产,律师就应该及时向你的当事人提出建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要帮助当事人起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的理由里首先要简单陈述双方的纠纷过程,并指出自己的理由,达到让法官认为你官司会赢的影响。其次要阐释清楚“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详细理由。并向法院提供担保,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导致的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措施,因此律师也应该高度重视。知道紧急情况出现后,律师应该停下手头的其他工作全力以赴处理这件事。尽快写出申请书,如果手头没有打印设备不妨直接手写,准备好担保的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折之类。立即到法院的立案庭递交材料,要求法院尽快作出裁定,同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如果情况真正紧急,是根本不可能等两天的,到四十八小时的时候,恐怕黄花菜都凉了。如何让法官能够及时地作出裁定,及时开始执行裁定,恐怕还需要律师说服法官的功夫和律师的魅力。

        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之后,律师的工作还没有完。律师还应该承担起为法官指路的义务,尽快把执行裁定的法官引到财产所在地,看着法官执行了裁定,该贴封条的贴封条,该扣押的扣押,该冻结的冻结。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陪着法官,但不要多嘴,说三道四,不然对方当事人会反感:法院来执行,你算老几?在执行保全裁定的过程中,常常可能出现冲突,律师不可随意冲上前去出头。当事人在打法官时还有些畏惧,换成律师,畏惧便少了许多。法官打不得,律师就未必了。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之后,律师应当立即着手立案事宜,尽快办理立案手续,切不敢一开始不着急,想着反正有十五天时间,不会误掉,万一中间出个什么意外,会非常着急。

        我倒奉劝律师不要轻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不是确实情况紧急,人民法院也不会接受申请。但如果确实情况紧急,律师往往也是刚接触案件,匆匆翻翻材料,在没有仔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急急忙忙下结论,恐怕未必能准确把握。如果保全申请错误,或者最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申请人就得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律师恐怕就有责任。

        因此,正常情况下还是采用诉后的财产保全。在立案之前律师对案件已经有了充分的把握,证据材料也已经齐备,如果律师把握正确的话,败诉的概率也比较小,申请错误的概率也相应小。况且,在立案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也不见得误事。如果对方在知道起诉要处分转移财产时,律师也可以以情况紧急为由,要求法院在尽快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裁定被执行以后,律师不要以为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一些被申请人或者千方百计找关系疏通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因此,律师还得多留个心眼。如果察觉法官有解除财产保全的意思,律师要了解准备解除的原因,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转移、隐匿、出卖、毁损财产,应该及时向法院举报,督促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