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法律关系

        在调查清楚纠纷的基本情况之后,律师就可以开始进行法律分析了。我们平常说打官司要有理有据,这据当然是证据,这理自然是法理。律师在完成证据的调查工作之后,就应该依据事实探讨法理了。老百姓要打官司自有百姓的道理,但百姓的理终归是百姓的理,百姓的理简陋、不成体系,有时候还是歪理。百姓知道自己的理终就摆不上台面,于是就花钱请律师去法庭上讲理,把百姓的理变成法理。诉讼的胜败其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对事实的法理分析。理讲对了,就是法官心里真有点小九九,在真理面前毕竟有些底虚;

理讲错了,再遇上葫芦僧法官,案子自然成了葫芦案。

        律师对纠纷的法律分析的关键是找对纠纷的法律关系。只有在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基础上,才能明确案件的主管,才能明确适用的法律,最终才能有正确的判决。

        确定法律关系的第一步是分清案件的实体性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这一步直接影响到案件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一点也含糊不得。

        在确定案件的实体性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则依据民法理论来确定属于哪种民事法律关系。这就看律师的民法功底如何了。人们说民法博大精深,此言不虚。庸医把所有的发烧都诊断为感冒,一律予以退烧的处理。如果你把民法看简单了,所有的纠纷都拿《民法通则》中有限的条款去套,未免也太孤陋寡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的版本是 2011 年 2 月 18 日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又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

        律师应该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认真地研究这个司法文件,深入理解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征,从而对当事人所诉争的法律关系准确地定位。律师只有在正确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相应地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对纠纷的把握才能正确。

        有时候在一个纠纷里不仅仅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往往交错着几个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必然存在一个主要的法律关系。律师只有正确确定这个主要的法律关系,才能理顺其中的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和确定当事人是密切相关的。只有首先是某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才能成为纠纷的当事人。如果某人根本就与他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律师凭着感觉或者自己想象的法律关系硬把他扯到诉讼中来,祸害得他又是请律师又是找法官,为了摆脱莫须有的责任劳神费钱,这个人会恨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