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清当事人底细

      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这种查验工作是非常简单的。让委托人带来身份证,看看身份证就解决了一切问题,只要不出现冒名顶替的笑话,就没有什么大事。将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两份,一份立案时提交法院,另一份律师卷里留存。

      如果委托人是单位,我们需要首先分清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或者群众组织。

      如果是委托人是企业,一定有《营业执照》。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我们还可以知道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法人拥有的是《法人营业执照》,而其他组织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只有“营业执照”四个字,没有“法人”二字。另外,要注意该《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上面盖有工商局的年检章。没有年检的营业执照,也不等于这个企业不存在。没有年检的企业,过两年后工商局会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即使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仅是失去继续经营的权利,但依然是存在的企业,依然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群众团体,没有营业执照,但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给每

个在我国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

不仅是事业单位有,企业除《营业执照》外,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我们可以通过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来知道其是否确实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不是法人的内部机构。这种查验工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确保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是整个诉讼取得胜利的前提。

        我们强调要查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要破除大家对单位公章的迷信。每个单位成立后,经过公安机关审批,都会

刻公章。许多人看到盖有公章,便视为该单位的行为。但实际上刻一枚假公章太容易了,上街多花几个钱要什么公章有什么公章。因此,律师不要太迷信公章,看到有公章盖在起诉书上就以为一定是个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单位,律师一定要让委托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确定其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原告是单位,其实真正的委托人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来行使发言权,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委托律师来进行诉讼。因此,律师还应该查清楚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谁。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实践中一些单位的真正行使权力的人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不是同一人。如果是根据章程已经决定了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但没有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律师还应该要求该单位提供变更的文件,向法庭作出说明,同时督促单位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原告律师应该查清自己当事人的底细,当然更应该查清对方当事人的底细。人民法院立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律师要明确被告是谁,个人还是单位。

        如果是自然人,要明确姓名,准确地讲应该明确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要使用乳名或者别名。年龄、职业尽可能查清,查不清不妨模糊些。但地址是一定要查清楚的,地址不清,会影响人民法院的送达。如果是单位,则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要把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作为被告推上被告席。要明确该单位的全称,明确该单位注册的名称。要明确该单位的地址,如果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的地址不一致,应该以实际的地址为准。要知道该单位的确切资料,最好是看到它的执照,或者到工商局等登记机构查阅档案。